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55号 2004-6-23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目前税控数据实际网上传递的是纳入“中石化IC加油卡系统”的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所属460个加油站(全资、控股、参股、租赁等),除此之外的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加盟、承包等)必须在2004年8月1日前安装税控装置(税控加油一体机除外),并使用税控IC卡报税,各分局应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 二、今后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税控数据需实行网上传递的,必须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同意后才能入网,批准入网的企业名单由市局公布。 三、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加油站,如已安装税控装置,不得私自拆除或退回生产厂家。 四、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加油站从2004年7月1日起,不再使用软盘报送加油站税控数据,但必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加油站税控数据上报至上海财税网,各分局专职加油站税控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每月3日上午前接收数据,并导入“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中。遇节假日上述日期可顺延。 五、对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加油站实施税务稽查需调取加油站明细数据的,可从网上直接进行查询,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不得无故关闭网站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挠税务机关的查询工作。 六、对漏报、少报税控数据的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于2004年8月1日前做好补报工作,逾期仍未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使用税控IC卡补报;未安装税控装置但使用软盘报税的加油站,仍使用软盘补报;未安装税控装置也未使用软盘报税的加油站,必须按软盘报税的文件格式,录入或生成报税文件,使用软盘实报。 七、相应软件的培训,将由市局另行组织。 附件: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