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9]169号 1999-09-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精神,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了经营体制改革,现将体制改革后成立的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各电业局、发电厂、辽宁省电力物资总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本部(含调度通讯局、科学研究院、机关财务处)系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核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规定,确定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二、沈阳电力机械总厂、鞍山铁塔制造总厂、阜新电力修造厂、葫芦岛电力设备厂、辽宁省电力燃料公司、南湖大酒店、辽宁省电力开发公司,上述各单位1999年暂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1999年汇缴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名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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