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22]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08
摘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保障企业在不需要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贷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22]11号      2022-5-8

  为全力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减免财政税费方面

  (一)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按照国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省级权限,确定我省“六税两费”减征比例为国家最高限即5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在省级税收权限内,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3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落实国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二)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四)减免市场主体租金费用。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引导外卖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商户给予阶段性平台服务费优惠。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五)利用现有资金政策,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扩大贸易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七)开展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八)继续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重点开展医药企业、乡村振兴企业等专项金融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九)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吉企银通”“吉农金服”“电e金服”助企融资平台推出“非接触”“线上化”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鼓励银行业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持续放大畜牧业专属金融产品、政策性保险及“强牧贷”风险金等金融政策覆盖范围,加大整村授信、活体抵押的推广普及力度,满足养殖场(户)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

  (二十二)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与各级自建平台对接,各地入驻本级“信易贷”平台市场主体数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数量的40%。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十三)继续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费(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药品再注册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降为零元政策。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二十四)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保障企业在不需要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获得新的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六)引导大型运输企业在物流通道内合理建设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进一步畅通“双廊”运输通道。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七)强化工商业企业电力保障,开辟办电“绿色通道”,降低客户办电成本,实施线路设备智能化管理,提高供电可靠性。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电,对欠费企业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二十九)评选认定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内力争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50户以上,认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0户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实施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二)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管理,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反馈机制,扩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范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十三)授权职称自主评审资格,2022年底前扩大试点范围,增加100户企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四)帮助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依托省职业病防治院,面向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组到各市(州)和梅河口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帮助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十五)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过程中疫情防控保障服务,提供必要的抗原、核酸检测服务,提供中药、N95口罩等抗疫物资支持,开展面向企业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六)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2022年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至少2亿元规模,支持各市县发放消费券。持续开展“千企促销专项行动”,重点谋划汽车、家电等专题促销,继续开展吉林“98消费节”等促销活动,帮助企业扩销增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十七)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举办吉林国际商品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线上对接会,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设立独立站,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十八)推进“吉致吉品”区域品牌国际化进程,开展出口品牌商品专题推广活动,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国际认证等,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三十九)严格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以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审批制度,坚决杜绝以刑事执法手段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因案件办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十)制定“服务经济发展出入境政策清单”,设立出入境专管员,对重点园区、重大项目、重点涉外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贸易签证在疫情期间可多次延期,减免部分签证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证时限。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十一)为企业职工提供公安窗口服务“绿色通道”,推出预约办和延时办等服务,高效为企业职工办理异地身份证、户籍业务等。实行暂住信息网上申报登记、居住证电子证照服务。为企业提供务工人员身份信息核查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十二)以“昆仑2022”专项行动为主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侦办一批大案要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十三)省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立消防监督管理调度中心,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推行单位自查、行业排查、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专家检查“五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十四)简化消防行政审批,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告知承诺制,规范办理程序,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现场检查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十五)实施消防包容审慎执法,推进社会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提级审批;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十六)在长春市先行开展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四十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完善工程审批系统“逾期审批”“僵尸事项”等预警提醒功能。推广应用工程项目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依托“吉林工程眼”监管平台,加强审批行为在线监管。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四十八)推进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在部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广泛应用,提高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为民、为企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四十九)因疫情实施封控期间,省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证(含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配置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到期未能及时申请重发、换发、延续注册申报、再注册申报的,其证书有效期顺延至封控解除后60日,企业应在封控解除后30日内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五十)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2022年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应用远程异地评标,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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