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148号 2001-03-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保险业今年已经按照3%税率申报多缴的税款,从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款中抵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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