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49号 1996-06-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文件精神,对当地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漏征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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