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鄂国税发[2008]74号 2008-06-13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武汉城市圈及湖北省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建设“两型社会”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国税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两型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为探索国税部门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的途径,省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税收调研活动的通知,武汉城市圈9城市国税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召开了专题调研座谈会,形成了初步的调研成果。根据调查研究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全省国税系统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的以下几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区的重大意义 中央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加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形成东中西部相互联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是国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发展道路;是国家推进新一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大战略布局,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率先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机制,为全国改革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全省国税系统要站在把湖北建成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这个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意义,来看待我们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 (一)有利于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的发展步伐。武汉城市圈地处我国中部,承东启西、联南接北,区位优势明显,是湖北产业和生产要素最密集、最具活力的地区,但发展不够是其最大实际。一方面,武汉作为中部地区特大型城市的地位是明确的,是中部地区唯一的一个副省级城市,但与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城市相比,其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远远不及上述城市。另一方面,在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中,武汉一枝独秀,周边城市发展滞后。面对区域发展的新形势,武汉城市圈要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迫切需要强化武汉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迫切需要圈内各城市强化功能互补、错位发展,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强区域整体实力。“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确立,是湖北尤其是武汉城市圈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有利于湖北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湖北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正是制造业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圈内各城市通过关停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产能,发展规模大、单位资源消耗低和环保技术先进的产能,通过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必将能够在新的起点上,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发挥汽车、钢铁、化工、建材等传统支柱产业的优势,这与我省正在加快推进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是相一致的。同时,建立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可以形成新体制、新机制的优势,国内外大量资本、人才等各种生产要素必然会向武汉城市圈集聚,向湖北集聚,增强湖北企业的区域竞争力。 (三)有利于湖北探索出一条有别于传统发展模式的新路子。“试验区”意即没有成功的模式和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是又一次摸着石头过河。与以往经济特区、新区概念不同,对于两型社会“试验区”,国家这次没有给出既定的优惠政策,也不会有中央财政上的专门倾斜,但正因为没有框架限制,试验区拥有关键的“先试权”。在改革中遇到任何具体问题,可以自己进行摸索试点,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改革,其要害是要从多年形成的传统的、单纯的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观,转变到经济、社会、人文、自然等各领域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武汉城市圈的现有实践和未来走向,对中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实现全面转型,无疑具有很强的试验意义。 (四)有利于消除武汉城市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过程中,现行行政体制下形成的地方利益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矛盾日益显现。中央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客观上将武汉城市圈捏合成为一个“特定行政区域”,使圈内9个城市成为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为圈内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武汉城市圈消除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创造了条件,必将加快城市圈各城市的融合步伐,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国税部门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区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从更新观念入手,从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全省国税系统要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建设“两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全省国税系统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两型社会”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国税工作,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投身到“两型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二是法治意识。建设“两型社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证。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国税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保证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三是服务意识。一方面,要树立税收经济观,始终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来做好国税工作,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丰富纳税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与政策助推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这个大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规范税制与适度倾斜相结合。一方面,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另一方面,要从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出发,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形成税收政策的配套改革意见,积极争取中央给予适度倾斜,争取国家给予税收支持。 3、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的激励手段支持新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传统重化工产业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要运用税收政策的约束手段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进行限制和规范,引导企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之路。 4、坚持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税收支持既要注重长远,着力完善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构建税收服务“两型社会”的长效机制,又要分清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在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以政策统一、征管互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为主旨,实现区域税收政策一体化、征管一体化、稽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信息一体化、人才培养一体化。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梳理汇集现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二是与湖南“长株潭”城市群联动、交流、配合,向中央提出支持“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三是建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考评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五是进一步健全国税协作机制。六是探索建立跨区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国税协作和利益分配机制。 三、国税部门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综改试验区的主要措施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强化措施,统筹兼顾,更加充分地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一)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法治环境。要采取网上送法、送法上门、税法培训、税收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保证圈内各城市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税法的公平、公正,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税源的不合理流动。要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方针,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充分运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滥用职权、为税不廉等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征管创新,建立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征管体制。要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考评机制,将收入质量、执法质量、服务质量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之中,以此作为检验工作成效和衡量干部政绩的标尺。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实现对税源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防止税收流失。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办法,着重研究对大型集团、跨区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增强管理的针对性。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税款收款机和个体税收电子定税系统,增强管理刚性,保证管理的科学性,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形成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政策优势。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抓住“试验”的难得机遇,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放手让市场主体----纳税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要全面清理现行散见于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的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政策,将其汇编成册,并学习好、利用好政策,充分发挥现行税收政策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的导向作用。要以加强政策调研为突破,分税种、分行业、分产业细化调研课题,在更深更高层次开展税收政策调研,力求政策建议更具科学化、可行性,并形成税收政策调研综合报告,积极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 (四)优化税收服务,构建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和谐局面。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积极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等方面建言献策。要树立征纳平等观念,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全面落实“两个减负”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要健全服务制度,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措施,努力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纳税服务品牌,增强对纳税人在武汉城市圈投资创业的吸引力。 (五)密切协调配合,完善服务“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要继续坚持武汉城市圈国税协作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协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一体化方向,加强城市圈9城市国税部门在税法宣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纳税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提升9城市国税部门各项工作水平。二是要积极探索试验区内总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税收管理的协作机制和税收分配的双赢机制,为全省乃至全国类似企业的税收征管提供有益经验。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特别是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等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优势,多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献计出力,添砖加瓦,形成合力,共建长效机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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