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九五”期间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7]87号 1997-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精神,“九五”期间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请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应继续按照我局皖地税明电[1996]02号通知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由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办理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缓征手续,其他地方税种仍应照章缴纳。不属于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应税单位,应一律按规定缴纳所有的地方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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