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举措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2〕31号 2022-05-23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条件。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标准由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365天且在申贷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调整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有关规定。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50年。取消房龄与首付款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按房龄阶梯式提高首付款比例。 二、广泛开展公积金合作,多渠道支持租购并举 (一)开展“保障性住房一件事”。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合作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数字化,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租房租金手续和提取材料,切实缓解职工经济负担,实现“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零跑腿”办理。 (二)支持银行利用公积金大数据开展“租赁贷”。与商业银行合作搭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平台,支持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大数据,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租赁贷”,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房困难问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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