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232号 2008-8-1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273号)的意见,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市局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广州市成品油销售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成品油定额发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品油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广州市非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加油站(以下简称“非税控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统一使用成品油定额发票,不得使用手写版广东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为做好衔接工作,以上所指加油站在2008年9月底前领购的手写版广东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自领购发票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非税控加油站销售大宗成品油确需开具大额销售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适量的电脑版销售统一发票。 二、成品油定额发票的种类和发售价格 (一)成品油定额发票共设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和伍佰元6个版面(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二)上述版面的每本成品油定额发票(100份/本)的发售价格均为4.60元,各征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三、成品油定额发票开票数据的验旧稽核 (一)开票数据采集 使用成品油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开票数据汇总录入到“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采集开票数据。相关的《操作说明书》和录入程序将于10月1日前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开票数据报送 使用成品油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应以“报盘”的方式报送开票数据。每次续购发票前,纳税人应将已录入“普通发票稽核系统(企业端)”中的开票数据导出,并储存在U盘或3.5寸软盘中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验旧(不需提供发票实物)。 (三)开票数据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CTAIS征管系统中的“普通发票稽核系统”接收纳税人报送的开票数据,并审核成品油定额发票的开票总金额与验旧发票的金额是否相符。相符的继续进行发票交旧验旧操作;不相符的将有关数据资料退回给纳税人进行核实确认。 (四)开票数据利用 在省局未完善“普通发票稽核系统”的相关功能前,各征管单位可结合纳税评估、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对非税控加油站的申报纳税情况与成品油定额发票开票数据进行稽核比对,以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 四、工作要求 成品油定额发票的启用所涉及的非税控加油站较多,用票量大,为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各征管局应及时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确保启用工作的顺利和平稳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 1.定额票样(1) 2.定额票样(2)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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