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14号 1995-1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市局深地税发[1995]338号文已通知在案,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粤地税发[1995]196号文有补充规定,转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省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营业税,从1995年7月1日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业务发生地由代理行代扣代缴。 二、考虑到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纳税的实际情况,特案规定其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三、今年上半年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省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在当地已征营业税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出具已征税并缴入省库的证明,连同缴款书复印件,由各市农业银行集中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各一份。 四、关于税款返还问题。由省农业发展银行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直属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由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金库退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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