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215号 2005-1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业户税收管理的重要性,一定要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和市局意见及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资格认定、定额核定及公示、发票、停复业管理及公示等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对经实际调查属实的不足起征点业户要依法办理免征手续,既要防止无原则、无事实依据,对低于起征点的业户强行将纳税定额调高至起征点以上进行征税,又要防止对处于起征点临界点的业户一律调整纳税定额至起征点以上进行征税。要充分借助信息化平台,综合运用以进控销、以产控销、以销控税、以票控税等方法手段,加大对漏征漏管的清理监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体征管基础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个体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管理。个体业户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相关办证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达起征点业户发生停业、复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要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切实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户籍控管。 三、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纳税申报与资格评审相结合,于每年6月进行。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业户如果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或同一纳税年度内有六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恢复征税。 四、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本着以票控税和从严掌握的原则,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生产、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限量供应最低版本的普通发票,每户每次最多限购1本。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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