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附件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废止。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附件废止]《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解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各市、县地税局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对购销合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一步细分行业类型,并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纳税状况和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确定的核定征收比例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比例,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市地税局确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1、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十种应纳税凭证,按全省规定的统一核定征收比例100%确定。 2、对购销合同应纳税凭证按全省规定的下限核定征收比例,即工业80%、商业50%、其他行业100%确定。 三、《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温地税政[2006]50号)、《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地税政〔2004〕17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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