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2号 2019-06-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4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19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景德镇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景德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06元为计算基数,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42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14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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