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成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40号 2022-12-23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做法,现就巩固拓展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成果,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标准为445元。 二、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 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深入基层,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开展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三、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四、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可持续性 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科学整合基层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实现全市通办,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基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充分认识巩固拓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人员的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加强监测分析,积极主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帮扶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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