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gsyx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西北五省(区)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北地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一、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该《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通过。 三、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四、所称“一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当年及前四个纳税年度。 五、本公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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