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9-9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2年8月16日安徽省税务局2022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文件制定的依据已废止,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全文废止。 二是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如: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操作,《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中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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