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商品调拨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9]412号 1989-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随着外贸体制改革,外贸、工贸企业间的商品调拨实行代理制后,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免税的规定如何掌握?经研究,我们意见:外贸、工贸企业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收购出口商品调拨给出口公司而收取的经管费,视同进销差价免征营业税,但上述单位使用上级外贸预付资金代理收购商品而收取的经管费及其他费用,属代理业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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