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9]445号 1989-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由于有些产品出口退税率是按综合性税目核定的,所含产品的征税情况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与实际税收负担差别较大。同时,有些产品今年已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原来根据减税的税负核定的退税率,也需加以调整。为了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经调查测算,现对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取消“其他食品”税目11.42%的退税率,从今年起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征税情况,测算核定“其他食品”税目中各类产品的退税率。对企业提供不出详细资料、实际税负不清的,一律按不高于5%的税率计算退税: 对出口的金、银首饰,由于金银本身在生产环节免税,因此只能退加工环节已纳的税款。今年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按实际税负核定退税率,据以退税。 各地核定的上述产品出口退税率,请于一九八九年年底前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出口扣除包装征税的产品,除卷烟外,从今年起一律按产品的出厂价和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退税。核定的退税率由于包含了包装物应退税的因素,因此,对包装物不再单独计算退税。卷烟的退税计算依据和退税率,由国家税务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三、对出口的碱性锌锰电池、景泰兰、漆器、牛皮包装纸板、造纸用浆粕、火柴等产品,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按规定的征税税率计算退税。 四、出口的粮食酒等十六种产品,从今年起按本通知附表所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税 屋附件: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税率(略)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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