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023]10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02
摘要: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谈话、工作述职中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对案件风险防控薄弱的部门负责人和下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开展专项约谈。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案件风险应处置未处置或处置不当、管理失职及内部控制失效等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开展责任认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内外部审计、内外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风险防控问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实行整改跟踪管理,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系统梳理本机构案件暴露出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缺陷和漏洞,并组织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举报处理制度中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线索发现查处机制,有效甄别举报中反映的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案件风险防控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过程考核,鼓励各级机构主动排查、尽早暴露、前瞻防控案件风险。对案件风险防控成效突出、有效堵截案件、主动抵制或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全面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业务培训。相关岗位培训、技能考核等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增强从业人员案件风险防控意识和合规经营自觉,积极营造良好的清廉金融文化氛围。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发生的涉刑案件作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重点内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持续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确保案件风险整体可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分级授权体系和权限管理、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账户对账和异常交易账户管理、重要印章凭证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大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关键业务环节和内控措施的系统控制,不断提升主动防范、识别、监测、处置案件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对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及时、全面、准确评估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

  (二)制度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案件风险重点领域研判情况;

  (四)案件风险重点防控措施执行情况;

  (五)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情况;

  (六)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情况;

  (七)案件风险暴露及查处问责情况;

  (八)年内发生案件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所涉业务领域完善制度、改进流程、优化系统等整改措施及成效;

  (九)上一年度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对应的监管权限,将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用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非现场监管,并将案件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研判并跟踪监测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变化趋势,并对案件风险较高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对案件风险防控薄弱、风险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机构,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三)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

  (四)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

  (六)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七)适时开展监管评估;

  (八)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案件定义,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

  第三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及港澳台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办法》规定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四、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预期成效?

  答:《办法》强调,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

  五、《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我们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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