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桂财规[2023]6号 2023-1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自2023年1月1日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依照《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9日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政策解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四部门制发了《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宣传,让社会公众更容易理解《通知》的相关规定,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政策及时落地见效,特制定此政策解读。 一、《通知》规定的重点群体范围 重点群体是指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通知》规定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具体标准 上述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关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通知》规定的税费扣减具体标准与原有标准的对比 《通知》规定的税费扣减具体标准,与原有《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28号)规定的税费扣减标准相比,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税费扣减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7800元;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税费扣减具体标准调增至24000元,比原有标准14400元相比增加了9600元,扣减力度大幅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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