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使用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23号 2024-02-05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2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对表长三角地区经验做法,现就进一步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如下费用: 1.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如挂号费等; 2.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或医用耗材费用,如口罩、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监测试纸、血糖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轮椅等; 3.职工本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安徽“惠民保”等个人缴费部分; 4.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安徽“惠民保”等个人缴费部分。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及保健养生等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可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服务 (一)继续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就医购药“免备案”服务。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异地定点零售药店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9号)、《关于开通省内异地自行外出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3〕126号)要求,支持参保职工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持医保码或社保卡“免备案”使用医保个人账户。 (二)全面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免备案”服务。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通知》(皖医保办〔2023〕45号)要求,支持参保职工在省外异地联网定点零售药店持医保码或社保卡“免备案”使用医保个人账户。 (三)开通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共济使用功能。在前期实现个人账户统筹地区内家庭共济使用基础上,开通省内跨统筹地区共济使用功能,实现个人账户省内异地代缴保费服务。 (四)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异地普通门诊使用由“自助备案”优化为“免备案”服务。在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免备案”使用基础上,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异地“免备案”使用。 (五)开通职工医保暂停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服务。对于参加职工医保暂停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 (六)加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监管和运行监测。要充分运行智能监控等手段,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就医购药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个人账户安全使用。要做好监测分析,对医保个人账户就医购药、代缴费用等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一)做好对账清算及资金划拨。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享受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共济待遇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结算。涉及跨统筹地区、跨险种的费用,由就医地与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对账和清算。 职工本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安徽“惠民保”等费用,由职工本人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划扣。涉及跨统筹地区发生的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年对账和清算。 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会计核算工作,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下设“家庭共济支出”子科目。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对接,确保资金及时划拨。 (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支撑保障。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要不断完善国家(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的相应功能模块,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规范高效使用。省医保中心要组织各统筹地区开展平台功能业务应用测试、验证。各级医保部门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系统对接,加强政策和业务系统应用培训和宣传。 本通知明确的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地区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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