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嵊政办[2019]162号 2019-11-29 税屋提示——依据嵊政[2021]2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集聚发展和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限售股股权交易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而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绍金融办[2014]29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政策享受范围 (一)对直接持有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含已流通的)的我市法人制企业单位(含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合伙制企业,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限售股,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法人制企业减持A股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5%,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用于鼓励企业推进股权投资发展。 2.股权投资减持收益税后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限售股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5%,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用于鼓励企业推进股权投资发展。 (二)对在我市证券机构开户的本市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限售股的,其减持限售股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5%,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本市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 (三)对证券机构引入市外上市公司企业股东(含新设立或新引进)且在我市减持的,参照第(一)条有关法人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奖励政策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限售股减持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12%,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用于鼓励企业推进股权投资发展;对证券机构引入市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且在我市减持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7%,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市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 (四)对乡镇(街道)引入市外上市公司企业股东(含新设立或新引进)且在我市减持的,参照第(一)条有关法人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奖励政策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限售股减持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12%,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乡镇(街道)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对乡镇(街道)引入市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且在我市减持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85%,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市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并按照限售股减持收入对本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12%,由市财政按同等额度支持乡镇(街道)用于鼓励乡镇(街道)推进股权投资业发展。 二、申请程序 本意见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上市公司股东或证券机构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市税务局提供减持限售股收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核算依据,市金融办根据企业申请资料以及税务局、证券机构的有关依据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三、附则 (一)凡在我市已享受过股改上市扶持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自然人限售股应当在本市证券机构托管并减持。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上市公司今后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二)新设立或引进企业在本地减持其持有的市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满足《关于推进嵊州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嵊政[2019]41号)文件扶持条件、扶持对象等规定的,可参照执行。 (三)本意见所指减持限售股收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四)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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