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借款方向我单位(银行)借款时进行了抵押借款,抵押物有动产、不动产,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抵押物归我单位所有,根据我行规定,抵押物不能自己使用,只能拍卖,今年我单位只拍卖了动产,不动产由于地理位置不好,暂时拍卖不成,拍卖的动产低于评估价,是否能确定有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报批?能否提供相关文件?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向税务机关报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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