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2000]169号 2000-04-07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同加强税源控管和税收征管相结合,并严格按照豫国税发[2000]041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变通。 2、各地应加强同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部门联系,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3、各地应于6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征补税额、存在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及附表上报省局涉外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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