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3]6号 2003-01-06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分局)接通知后,请立即在“税种登记”模块中,将附件一“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名单”的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由2002年的中央、地市、县区三级分成改为全额中央。 二、各核算单位在核算的过程中,如发现附件一“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名单”的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作调库处理。 二〇〇三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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