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305号 2004-7-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与有关报社协商,并多方询价比较,决定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的报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一律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每条遗失公告的收费标准为50元,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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