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95号 2006-03-3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牢固树立“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现行税法,不得擅自出台或执行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杜绝违规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做法。请各地结合省局前一阶段部署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对照总局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于4月25日前将清理后的结果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所得税管理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