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6]20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4
摘要: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条 提醒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一条 公告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将相关涉税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告的服务。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宜时,最先受理者有责任办理或者帮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全程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受理窗口通知、送达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四条 预约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事先约定办理涉税事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就预约事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援助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提供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个性化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服务。

  第三章 纳税服务要求

  第一节 征收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咨询时,对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给予答复;对当场不能即时准确解答或咨询人仍有疑义的,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于1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需要予以公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期公告,相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欠税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非正常户认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详细记载预约人名称、预约时间、预约事项、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受理人姓名等内容,并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告知服务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相关事宜所需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需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批的涉税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限时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换验证、补办丢失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的应在30分钟内受理完毕。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结束后,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时,每户时限10分钟;发票验旧售新时,根据验旧发票数量合理限定时间,验旧结束售新发票每户时限10分钟;批量供应售票,每户时限20分钟;发票代开,每户时限15分钟。

  (三)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资料齐全,相应资格已认定的,每户限20分钟内录入数据并打印税票。

  (四)其他涉税事宜,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纳税人和耐心解答问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的事宜,应及时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涉税事宜,要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窗口办理。

  第二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开展提醒服务。

  (一)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相关事宜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

  (二)在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内,对尚未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相关提醒;

  (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提醒。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取得各类税务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办税流程,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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