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实行限时服务。 (一)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设立调查工作及税种鉴定工作,对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的,1日内调查完毕,进行票种核定。 (二)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完成税务检查工作。 (三)对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罚后的1日内转为正常户管理。 (四)对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五)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2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上述办结时限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区别不同类型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 第三节 稽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应在科学选案的基础上开展税务稽查,除专项检查、专案稽查、案件复查和协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稽查不超过一次;对不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进行税务稽查。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受理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时,应当主动、热情,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节 税收法律救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法有关规定,依法举行听证,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事宜,提供告知、回访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当事人,税务机关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受理听证的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事项税务文书时,由送达人员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在上述程序结束后30日内进行事后回访,促进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节 综合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收费标准、纳税定额、工作纪律、社会监督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务公开栏及税务网站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业务。对其它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给予重点办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局长接待日,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完善服务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第四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以下基础服务设施。 (一)设置公告栏; (二)设置办税指南、税法宣传知识卡和填写规范的表单样本; (三)设置意见箱、纳税人留言簿; (四)设立税务行政许可标识;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公用品,包括桌、椅、笔、印台、复写纸等;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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