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应认真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着装上岗,文明执法,规范服务。 第四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 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四十四条 省局统一建设和管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热线包括自动语音、人工坐席以及电子报缴税等服务系统,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信息查询、电话报税、投诉举报、最新公告、建议、疑难问题转办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统计分析,制作热点、难点问题咨询库,采取短信群发、网站专栏等形式及时通告纳税人。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网站应具有税务咨询、政策法规、办税指南、投诉举报、新闻发布、税企交流等信息发布功能。省局税务网站为网上报税、网上认证和网上审批等各种服务提供统一的入口和导航,开辟面向纳税人、社会公众的服务渠道。根据纳税人服务要求及时更新、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征管质量和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标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违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定期发放信函、调查问卷,开展纳税人评议活动,调查、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激励机制,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日期,均为法定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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