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㈡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㈢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㈤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经发局将给予警示,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应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促进产学研活动,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的,经审核后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曾经获得市财政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科技经费资助但数额不足300万元的,补足30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应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获得认定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6]398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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