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12-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申请开具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所得,临时申请开具税务发票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按其财产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外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泉州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未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承揽重点工程项目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单独测算、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单项核定征收。 四、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发放情况、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按其支付自然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据实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纳税申报义务。 (二)凡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利息股息红利发放情况的企业,可对其自然人股东实行核定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112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窗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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