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营业税有关免征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139号 1998-12-30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军区司令部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江苏人防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4号)精神,促进我省人防设施建设,现对有关人防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承建列入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的人防战备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其取得的工程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征建筑业营业税。 二、从1999年度起,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人防办公室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层层下达。 三、需要办理人防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同时附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人防工程营业税的减免,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按照《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审核办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办理人防工程建筑业营业税减免,需附报下列资料: (1)省人防办公室转发的国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2)县级以上(含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建设证明; (3)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决算单; (5)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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