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市场推广费的税收扣除

来源:发哥说税 作者:威德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22-01-25
摘要: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税法没有明确“手续费、佣金”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其相关范围。

  手续费:

  手续费,顾名思义,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比如说办理“借款手续”、“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手续”等等。因此“手续费”可以这样解释: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对委托人来讲,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代购代销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因此,概括来说,手续费是别人替你办理了某事项而支付的服务费。该费用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跟浮动的,比如我们常见的“收取手续费”形式的委托代销,代销方一般根据对外销售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销售的越多,收取的手续费越多,与销售量、销售金额直接相关。

  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佣金是与促成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市场推广费:

  税法上并没有出现市场推广费的字眼,有的只是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按视同销售处理。市场推广,顾名思义是对公司及产品的形象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市场推广费用本质上属于业务宣传支出,业务宣传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市场影响力,但对于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比如企业花1000万请某明星代言,不意味着企业立马就能签1000万以上的合同,也不意味着签不了1000万以上的合同,可以不支付代言费。

  因此,市场推广费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即无论产品或服务是否销售,企业花的广告宣传费不与销售金额相关。可以说是一种沉默成本,企业的该项支出花了就花了,并不一定立马带来企业经济效益。

  由于手续费及佣金与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上存在不同的扣除规定,为规避税收风险,请企业谨慎区分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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