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二、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二)自2010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五、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八、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二)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九、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十、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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