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宁波市鄞州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材料

来源:宁波鄞州区国税 作者:宁波鄞州区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2-29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摘编
一、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货运货代联运、建筑安装转包等业务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收入基数,按该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出的营业收入。

二、企业发放的午餐补贴、职工通信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当年没有发行(或公布)的,可以上年度的确定,以此类推。具体可由企业举证,税务机关根据合理性原则予以确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四、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的适用范围应涵盖小额贷款公司。

六、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查补收入可以作为收入当年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七、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

八、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期满或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还在过渡期内,是否可以选择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处于叠加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不能在税前扣除,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作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是否可以在当年税前列支?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当年计提的佣金当年没有支付,如支付对象为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支付对象为个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实际支付或已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十一、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

十三、租来店面的装修费用未分摊完毕时由另一企业承租,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可否由承租企业继续分摊?
承租企业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承担该未分摊完的费用,凭相关印证材料,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计算?
企业筹建期间由于没有业务收入,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其试制产品销售时,其对应的料、工、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其试制产品销售时,其对应的料、工、费可以加计扣除,但试制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相应的研发费用。

十六、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其借款利息是作财务费用还是作投资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借款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十七、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
筹建期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至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如:一般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生产为筹建期结束。

十八、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

十九、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二十、海关滞报金、海关增值税缓息能否税前扣除?
海关滞报金不能税前扣除,海关增值税缓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十一、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福利费中有关食堂费用支出及凭证问题。
企业职工食堂费用应单独核算,对确实无法取得一一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自制凭证代替,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在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三、外资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是否以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
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按其协议或相关文件指名用途,如是指明土地补偿的,冲减后的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其他形式的,按土地购入价作土地的计税成本,其补贴收入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关于企业购置安全生产、节能节水设备抵免年限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如何确定?
抵免年限连同当年为6年,实际投入使用是指是该设备开始正常运行。

二十五、企业购买名贵树木、花草、办公用具等对企业进行绿化或妆点发生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准予扣除。

二十六、资产损失申报处理有关问题。
①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允许事后补报。②与经营无关的企业间借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与企业经营无关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除外的。③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该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扣除年度为实际发生年度。

二十七、企业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支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是否符合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二十八、企业向妇联、团委的捐赠,是否属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适用相关税收政策?
妇联、团委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适用公益性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十九、当年未扣除的费用,以后年度发现的,是否可以无限期的追溯调整?
不能无限期追溯调整,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这里所指的残疾人员是否包括“精神残疾人员”?
企业工资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十一、上年度达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当年季度预缴若要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的,是否需要不将上年度年报主表及附表五作为季度报表的附送资料一并报送?
不需要。小型微利企业目前实行申报备案办法,即申报的数据附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视同备案受理。

三十二、房地产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年度申报应退企业所得税的,是否可退还所得税?

发生年度申报预缴多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的可以通过结算退税予以退还,但由于原预计毛利额调减造成的企业亏损不得换算为当年多缴税款。

三十三、房地产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
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

三十四、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为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不得税前扣除。

三十五、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为了使该外购房屋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房屋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提升功能的装修费用应并入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属于简易装修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作费用扣除。

三十六、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十七、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十八、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资产损失,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总局公告》发布后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之前发生但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需要审批。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十九、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税率优惠的条件中的收入概念的计算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中的收入概念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四十、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对方单位仍在经营,但销售方多次催讨,均无法收回,能否核销?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帐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十一、如果企业租入某房产推倒重建(或租入空地建造房子),合同约定租期5年,请问重建的房屋是按“长期待摊费用”5年摊销还是按“固定资产---房屋”20年计提折旧?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摊销。

四十二、企业厂房是租赁的,如果出租方为自然人的,抬头为自然人的电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取得什么发票?
凭承租协议和相关凭证作税前扣除。

四十三、企业互相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失,通过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四十四、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
汽车销售公司为促销,随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等可以按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四十五、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可作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十六、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未取得全额发票,而在超过12个月后才取得发票,此时取得的发票是否还应追溯调整原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追溯调整以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折旧?

应追溯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原已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七、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四十八、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1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
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应作为2009年度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在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并取得收入时调整原预留的残值。

四十九、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
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五十、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一、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有否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如应企业负担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十二、补交以前年度税费,税单的日子为今年,是否需要调整到以前年度?
补交以前年度税费应计入税费发生年度在税前扣除。

五十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像财务利息收入、理财收入,赔偿收入,补贴收入(如营业税返还)等是否能免或减半?

所有按项目减免所得税的事项,与该免税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收入纳入该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五十四、独立董事、监事费税前扣除是否需取得票据?
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每月汇总根据出车次数造单发放如何调整?
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五十六、分公司接待总公司(设在外省)的人员来甬发生的住宿费,应作差旅费还是招待费?
总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住宿费按差旅费处理。

五十七、土地、房屋的折旧与摊销问题。企业拥有的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证上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
税法上对土地和房屋计税基础无另行规定,按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还是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提取折旧,主要看企业是执行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入帐和摊销,房屋按房屋建筑物按不低于20年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成本。待房屋建造完成后,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

五十八、房屋建造后(旧房)安装中央空调,该中央空调如何提取折旧?按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还是按生产设备提取折旧,还是按电子产品提取折旧?
增加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提取折旧。

五十九、企业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如;展览费、差旅费等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成本费用,可以凭合同(协议)、外汇付款凭证和境外发票等合法支付凭证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六十、某企业注销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的,可作为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十一、对跨年度的企业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收入?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收到跨年度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如补贴收入是先使用后计算给付的,则应计入发生当年的所得。

六十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中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税所得额3万及以下的可先减半再按20%计算,其报表的填写口征是否按[2011]29号公告的规定,将年应税所得额乘以15%的积填入到相应的减免税额栏目中?

报表的填写口征应按[2011]29号公告的规定,将年应税所得额乘以15%的积填入到相应的减免税额栏目中。

六十三、企业在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中改为查帐征收,已交纳的税款是否作预缴税款?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改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征收方式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有一个征收方式。企业在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中间改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已预缴的税款可作为查帐征收的预缴税款。

六十四、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的年度折旧与残值确定是连贯的,没有为了少缴税款而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账征收的要求,资产折旧可延续并在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上述方法。

六十五、支付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非本企业人员的工伤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列支补偿金相关证据。

六十六、企业差旅费补贴如何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按相关的财务制度或企业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标准在税前扣除。

上述问答摘编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2月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