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政策变化要点和热点问题解答三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填列要点、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及2011年热点问题解答摘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二、报送申报资料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5)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年报应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网络申报、报盘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也应按照规定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如下优惠事项: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一年度不享受季度预缴税收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办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五、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填列和提示 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因CTAIS尚未升级,暂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填入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填入年报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所属行业填报问题 (3)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 (4)软件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5)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6)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情况二: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并填写税收退还书,办理退税。 ㈡追补确认后增加亏损的。 情况二: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的后台维护。 (8)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10)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填报问题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年报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年报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㈡企业所得税税款;㈢税收滞纳金;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㈥赞助支出;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年报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5)年报附表三的“账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年报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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