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摇奖号码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项“摇奖号码:《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票面上方的12位代码、8位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的内容明确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票面右上方的12位代码、左上方8位流水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由消费者在地税机关登记的发票联中间部位的12位代码、8位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登记发票面额合计,每百元设置一个。 发票摇奖查询、发票摇奖兑奖以本补充公告明确的发票代码、流水号码、顺序号码为依据。 特此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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