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14号 2013-09-06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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