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的构成 为什么说“工资总额”是一个关键指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通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同时,个人缴费基数是通过职工个人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综上,工资总额是不是特别的关键啊? 工资总额包括什么?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1号令 劳动报酬又有哪几类? 答: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 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单位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1、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2、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3、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当单位工资总额>三倍社会平均工资时: 单位缴费基数=人数×社平工资×3 当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时: 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 当单位工资总额恰好等于单位缴费基数时: 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怎么组成和计算? 案例 小李进入东莞某塑胶厂应聘为高级技术工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10小时。工资发放包括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和加班费,每月工资4500元左右,工资由银行转账到小李账户。之后,厂方与小李签订新的合同,合同约定底薪为770元(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照发,并附“按照底薪计算加班费”。小李的工资下降到每月2800元左右。此外,自从小李签订新合同后,就被要求每月签两份工资单,一份是770元的底薪,一份为其余工资数额。厂方每月通过银行转账770元,其它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合同期满后,小李离职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可厂方只愿意按照770元的标准给,并扬言小李没有工资凭证,就算告也告不赢。 陷阱一 加班费基数陷阱:在合同中约定“计算加班费基数为基本工资(底薪、最低工资标准)”,或以其他形式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计算加班费基数。 怎么办? 先拒绝签字,以书面形式要求企业更改合同内容;如果工友也遇到同样情况,可团结工友一起找单位协商,再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签订合同。 陷阱二 工资单陷阱:劳动者手中没有工资凭证,用人单位只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只做好工资凭证,需劳动者签字确认,却不给劳动者。 怎么办? 记录自己的工作时间,工资组成,每月工资发放项目和数额,最好和工友一起记录并互相签字证明;如与厂方发生争议,以自己的记录为依据,提出请求事项; 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基数怎么算?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和全勤奖。 小李的法定工作时间出勤工资应包括哪些? 小李的工资组成部分包括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和加班费。 小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底薪+技术津贴+岗位津贴+全勤奖。 来源:工人日报 赵樱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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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工资总额”应当是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个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但不包括应当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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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政策规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30(含)以下的企业,安置比例没达到1.5%,从今年开始100%计算减免费额。新政策从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残保金开始享受,即2020年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
问题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工资总额是税前收入吗?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问题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问题四、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
答: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在2020年征期进行残保金申报(包括零申报),2021年开始需按年进行申报。
问题五、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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