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14]1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4]18号         2014-07-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归口管理,设立协调领导小组

  (一)各级地税机关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统称协调小组),对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所需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稽查局。

  (二)省局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一规范省局机关各单位进户执法行为,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相关工作开展,协调与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联系。

  协调小组组长:李功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调小组成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营业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土地房产税处、国际税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源管理处、督察内审处、纪检监察室、稽查局、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局、纳税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二、规范清理,简并进户执法项目

  (一)各市地税局、省局各单位按照税总函[2014]100号要求,对现有涉及进户执法的制度文件、执法项目、执法依据等进行梳理、筛选和清理。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可进可不进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并可以取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向地方人大和政府提出修订地方法规、规章的意见。

  (二)5月15日前,各市地税局、省局各单位完成清理工作,填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统计表》(附件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明细表》(附件2)及取消、简并或保留处理建议和说明,报省局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对决定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地税局、省局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再设立进户执法项目,以最大限度地压缩进户检查项目。

  (三)除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外,省局各单位涉及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等进户执法项目,统一合并全省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及区域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综合性税务检查项目,由省局稽查局牵头制定方案统一部署,按部门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统筹计划,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一)省局各单位应结合税务总局对口部门和省局年度工作要点,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的年度所需税务检查计划建议,经协调小组统一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各市地税局协调小组根据省局年度检查计划,研究制定本级年度检查计划,并于3月底以前报省局备案。

  (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自上而下,层层统筹”的原则,拟定本部门《年度进户执法计划》(附件3),经同级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后,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凡制定涉及对纳税人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管理、税源管理、反避税调查等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报同级协调小组按季度统筹协调,尽可能各部门合并进户执法;未纳入协调小组统筹计划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展进户执法。

  (三)涉及上级督(交)办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或其他特殊性案件调查的,其他部门应依法终止正在实施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进户执法行为,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组织开展的案件协查、案件复查、检举案件及部门移交案件,征收管理部门针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开展的清理漏管户、发票核查等日常检查,督察内审部门开展的执法督察以及省局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执法行为等,凡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不属于“重复检查”范围。

  四、强化监管,严控进户执法次数

  (一)各级地税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进户检查。

  (二)稽查部门实施的税务稽查,应主要采取调账检查方式,并努力提升电子查账应用水平,逐步减少进户检查户数与次数;确需进户现场调查取证涉税事项的,应报经分管检查的稽查局领导批准。

  (三)纳税评估部门要切实提高案头分析评估能力,凡能通过征管信息查询、资料查阅、第三方信息,以及采取电话、网络、信函等约谈方式核实情况的,原则上不得进户实地核查;特殊情况确需进户实地核查的,需经协调小组统筹安排。

  (四)征收管理部门应着重做好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事项的监控力度,提高日常征收管理质效,有效防范或减少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遇有特殊情况需扩大检查范围的,应报同级协调小组研究批准,并报省局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信息共享,加强配合协调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进户检查信息共享平台,拓宽信息交换渠道,增强检查成果增值利用效率。稽查、评估、征管等部门要做到既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又要强调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同级国税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对涉及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的进户执法,尽最大可能实行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要及时相互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检查获得的有关信息。

  (三)要积极推行“首查责任制”,继续完善“一家进户,各税统查,多家认可”的以往经验做法,确保企业涉税问题查深、查透。

  (四)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事项和工作衔接,待本次进户执法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征管科技司统一研究制定的“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3.rar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统计表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明细表

  3.年度进户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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