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租金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等财产的行为?有无租赁合同或协议?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对外出租财产的行为;
(2)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确认取得的租金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六)接受捐赠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如有,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7日施行)。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该项行为;
(2)按照合同协议调查落实金额是否相符;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七)其他收入项目
1、资产溢余收入(如现金长款收入、存货盘盈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等)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资产溢余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非现金资产溢余,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督导要点:
(1)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
(2)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落实企业申报确认的收入是否正确;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2、各种补贴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取得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保值储蓄补贴、股金分红补贴及助学贷款贴息、专项补贴的行为?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的范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确定企业取得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征税收入范畴;企业是否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到相关部门落实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查看“盈余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对取得的补贴收入金额,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是否将补贴收入申报纳税。
3、其他收入
自查要点:
收取的职工考核罚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年末余额是否未做纳税调整未计入应税所得额?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未按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税函[2009]第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收取的违约金的性质并确认违约金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2)落实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
(3)查看“其他应付款”等往来项目,核实是否存在上述业务长期挂往来、未结转损益问题。
(八)不征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否有拨付文件,是否单独核算;
(2)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九)免税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是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督导要点:
(1)落实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落实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查看认购债券业务台账、债券投资帐面记录、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原始凭证等资料,计算国债投资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与纳税申报情况比对,核实免税国债利息收入申报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