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自查要点:
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 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参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
督导要点:
(1)查看抵债资产当期发生额、结存额,是否有表外核算的抵债资产;
(2)查看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抵债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 是否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若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土地、房屋的,应依据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书、拍卖清单等资料,确认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扣除类
(一)无关的或不合理的支出
1、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进行了扣除?税前扣除项目中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例如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的行为;查看“管理费用”明细帐,有无存在应由个人承担的汽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在税前列支;
(2)了解上述支出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3)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以“无抬头发票”、“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假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 、“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开票单位与加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名称不符的发票”及白条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金额是多少?是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国函〔199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3〕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国税发〔2008〕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督导要点:
(1)了解企业是如何对此项内容进行自查的,企业的自查方法是否能够将此问题查深、查透;
(2)组织人员核对一个纳税年度,落实企业自查是否彻底。
3、其他支出
自查要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税收滞纳金支出、赞助支出、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贿赂等非法支出,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督导要点:
企业是否发生上述支出并进行了纳税调整;企业对上述支出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否正确。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是否与代办机构和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手续费的支付对象是非个人的,是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否超过了税收政策规定的5%?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支付,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内部职工领取等情况?
政策依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税收政策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核实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利息收入等情况,计算手续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各年度协储员花名册,与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进行核对。抽取部分支付名单进行实地核实。将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明细、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明细领取人与职工花名册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企业职工领取的情况。
注: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等。
(三)准备金支出
自查要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是否提取了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公式计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进行风险分类后的比例计算提取并税前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先冲减了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督导要点:
(1)核实呆帐准备金计提金额及税前申报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2)自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分别抽取不得少于五份贷款合同进行核实,查看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标准及要求。
(四)管理(服务)费支出项目
自查要点:
2009年1月1日起,是否按照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分摊方案列支省联社的管理(服务)费用?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的管理费,是否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照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除上述经确认的分摊费用外,是否还存在分摊列支省联社、市联社其他费用的行为?金额是多少?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根据省局的批复,确定企业应分摊的省联社费用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应分摊的金额上缴;是否每年的管理(服务)费均根据省局批文列支;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