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来源:德州国税 梁野税官 作者:德州国税 梁野税官 人气: 时间:2014-09-21
摘要: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网站,梁野税官增加了新发布的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删除了原文(发布于2011年06月14日)中的表格。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五)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的支出
自查要点:
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有省国家税务局批复的文件?是否超过了批复文件中列明的数额?列支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中包含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78号);《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10年度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1]51号)。

督导要点:
(1)列支的省联社、市联社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是否均有省局的批复文件;是否按照省局批复文件上的金额税前列支并上缴;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和运转费所包含的项目有哪些?其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仍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2)根据企业会计处理的列支科目,调查其明细帐中是否有为省联社、市联社列支其他费用的行为;如有,是否有省局、市局的批复文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通过相关审批文件掌握计算机网络运转费用批准的上划额度,与信用社年度实际上划的金额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超标。

(六)工资薪金支出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自查要点:
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其总额中是否包括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列人员虚列工资的行为,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年度职工人数,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比较是否相符。
(2)核实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薪金确认的五项原则;工资薪金总和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否包括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
(3)年末有无尚未发放的工资余额,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

2、专项奖金支出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根据信用社盈利与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专项奖金的行为?提取发放的专项奖金是否超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企业提取专项奖金是否有文件依据,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工资范畴;根据企业提取专项奖金的文件或相关依据,确认其计提基数、比例及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有无超标准申报扣除;
(2)专项奖金是否全部发放给其职工,有无余额,余额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七)职工福利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有无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行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内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14%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应付福利费”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取暖及防暑降温费是如何列支的;
(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八)工会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的限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督导要点:
通过原始凭证核实工会经费是否取得工会的专用收据。

(九)职工教育经费
自查要点:
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先冲减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是否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内税前扣除?是否按本年度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5%限额的实际发生数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

督导要点:
(1)根据企业“管理费用”明细帐,落实其列支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其他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职工学历教育的学费等。
(2)年末有无余额,是如何处理的;2008年以前有无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是如何处理的;对照纳税申报表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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