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来源:德州国税 梁野税官 作者:德州国税 梁野税官 人气: 时间:2014-09-21
摘要: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网站,梁野税官增加了新发布的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删除了原文(发布于2011年06月14日)中的表格。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十)各类基本保险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上述基本保险的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2)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3)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4)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一)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自查要点:
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税〔2009〕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核实企业计算缴纳上述补充保险的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全体员工,是否只为其中一部分人缴纳了补充保险;
(2)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其各项保险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
(3)通过劳资部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以及综合部提供的临时工花名册核实企业自查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4)上述保险费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5)上述基本保险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二)商业保险
自查要点: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是否存在为职工支付缴纳商业保险费而在税前扣除的行为?是否存在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人员或资产缴纳商业保险费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督导要点:
通过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不属于本单位的资产投保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单位职工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问题。如为私家车购买保险等

(十三)住房公积金
自查要点: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督导要点:
(1)计算基数和人数是否准确,与领取工资的人数是否相符,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与其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落实是否存在问题;其计提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注:建金管[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是否真正缴纳,查看其资金缴纳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款凭据;
(3)住房公积金年末是否有余额。

(十四)业务招待费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而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督导要点:
(1)查看企业“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落实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有计入其他费用的行为;
(2)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及营业收入等账薄资料,落实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是否正确。

(十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自查要点: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是否存在具有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在实行新税法后,是否将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发生的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否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督导要点:
(1)通过年度损益表提供的营业收入本年累计数按照1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比较年度损益表提供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累计数与计算的扣除限额,如果实际发生数超出扣除限额,应进一步与已申报调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比较,核实是否进行调整或足额调整;
(2)查看原始凭证,核实是否有不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的费用;
(3)2008年以前余额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十六)租赁支出
自查要点:
企业是否按规定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督导要点:
查看相关资产的租赁合同,结合实地调查核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十七)利息支出
自查要点:
利息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已计的应付利息是否进行了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督导要点:
查看年度损益表,业务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甲种分户帐,计提应付利息的相关凭证等资料,按照利息水平限定条件计算确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根据提前支取的1年以上定期存款的帐务处理过程,确定已计应付利息的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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