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山东省德州市国税局网站,梁野税官增加了新发布的文件(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并删除了原文(发布于2011年06月14日)中的表格。
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自查辅导材料
一、收入类
(一)手续费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手续费收入额?是否全额入帐,并申报纳税?收取的凭单工本费是否计入收入总额?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代理保险等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
督导要点:
(1)了解手续费的性质;
(2)了解手续费收取的依据;
(3)掌握手续费收取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不入帐情况;
(4)如有必要,抽查被收取对象,其支付的手续费是否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一致;
(5)查看“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将上述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
(二)转让财产收入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发生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行为?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收入,申报纳税?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督导要点:
(1)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财产的行为;有无转让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中的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相符;
(2)财产转让所得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3)财产转让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申报的金额是否正确。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项目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投资金额为多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多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的行为,有无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金额与企业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2)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确定所得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无存在不计或少计投资收益的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投资合同协议到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了解;
(3)通过“交易行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核查。在债券投资类别上,严格区分国债和其他债券的范围,仔细核对其取得的应税债券利息是否纳税;
(4)免税的利息收入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利息收入项目
1、逾期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逾期贷款,逾期贷款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日期间的应收利息金额是多少?有没有贷款合同?在会计处理方面是如何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是如何处理的?2010年12月5日以后,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如何处理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0年12月5日之后);。
督导要点:
(1)确认企业税收自查的逾期贷款利息金额是否正确;有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根据企业提供的逾期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贷款逾期的真实性和逾期利息的真实性。贷款企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金额与企业应收取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2、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是否存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有没有贷款合同?农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每笔小额贷款的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如何处理的?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了此项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督导要点:
(1)企业是否对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是否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确认企业在享受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还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小额贷款合同,按照贷款额度抽取不少于五户进行实地查实,了解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农户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额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等;重点核实贷款是否属于文件对农户概念的界定、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是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是否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
(4)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3、央行专项票据利息收入
自查要点: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应收利息是否按季预提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督导要点:
通过核对贷款台账、贷款合同,并结合“应收利息”、“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记录情况,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核对季度业务报表,核实是否将规定期限以内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核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有无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