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往来账款调整变化分析 (5)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析 【案头分析结果】 (2)对产品销售确认问题需要解释,重点关注发出产品问题; (3)企业所得税存在未严格按照按季预缴的规定进行预缴的疑点。 同时,结合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疑点的实际情况,经审批调整评估所属期限至2014年3月底止。 (二)约谈举证 2、约谈举证情况 (1)关于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一是该公司为生产性出口企业,外销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直接导致反映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较少。二是销售策略发生了变化,2013年外销出口比例大幅度上升,从2012年的出口占比23.89%上升到56.27%,导致应纳增值税税额下降,免抵税额上升。三是根据业务需要,扩大生产能力,购置了固定资产设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较大,2012年抵扣了77万元,2013年抵扣了25万元。同时,由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部分外销业务跨年度实现单证齐全申报,导致2013年度反映的免税额相对偏少。根据该公司自行测算,认为增值税税负率还原后年度之间有所上升,如果综合考虑免抵税、固定资产抵扣和跨年度单证收齐情况反算,大概在3%左右,虽然与全省专用设备制造业平均税负3.32%相比有所偏低,但由于该公司生产的专用设备明细行业属于竞争相对激烈的设备行业,处于合理区间。 (2)关于产品销售确认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该公司生产流水线大型设备及配套配件,生产周期较长。每个大型设备项目都签订合同,客户支付定金后设计图纸,安排生产。收款一般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完工后结清货款,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结算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从接单到完成交货一般需要8-10个月时间。 评估人员进一步追问发货和具体收款形式,财务负责人解释:大型设备分别以部件形式分批发货,全部发完后在装配成成套设备。收款过程中由于需要材料采购,按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部分款项,并计入预收账款。 由此,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部分产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已经发出并部分货款已经预收但未及时申报增值税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 评估人员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进行了宣传,并指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应该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标准,税会差异和税种之间的差异不能作为推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由。财务负责人认识到该公司确实存在的错误认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表示愿意对合同逐份进行对照自查。 (3)关于企业所得税存在未严格按照按季预缴的规定进行预缴的问题,财务负责人解释:由于该公司生产的特点,需要大量的垫付流动资金,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是一种预缴行为,认为只要年度申报正确,预缴可以暂时不缴,承认没有按季度利润进行预缴申报。评估人员遂根据企业所得税关于季度预缴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政策宣传,财务负责人承认了错误,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约谈举证结果】 (2)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问题。 3、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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