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客户四川省**有限公司合同总价960万,预收货款768万,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4月陆续将部件发货(大部分货物在2014年发货),但由于客户工程建设延期,尚未安装调试,经自查补交2013年10月增值税1115897.44元。 ③上海市**自动化输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总价56000元,预收货款39200元,由于该合同是第一个样品合同,样品于2013年1月供给客户,累计发生成本69,836.39元,经自查补交2013年1月增值税8136.75元。 (2)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方面 (3)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进项转出方面 (三)评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75文件规定作如下处理: (1)北京**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上海市**自动化输送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客户均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货物发出作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补缴增值税2291803.42元。 (2)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中应按实际利润进行申报预缴,应补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862096.46元。 (3)用于职工福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3541.9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应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该公司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符合规定,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不作调整处理。 该公司合计补缴增值税2295345.34元,补缴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862096.46元,加收滞纳金455834.37元(合计361万元)。上述税款、滞纳金已于2014年7月1日和7月4日解缴入库。 经评估后,该公司增值税还原税负率由1.53%提高到2.61%。经评估团队会审,认为本案可以结案,经审批作结案处理。 三、评估建议 本案例提示我们,在税收征管中应注重对税会差异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的管理,对生产大型的周期长的设备的纳税人要加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宣传。对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之间的数据逻辑关系要注重比对,努力消除管理盲区。 本案例对如何加强县局重点税源税收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以及生产安装周期长的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四、案例点评 本案例的亮点:一是在县局重点税源风险识别环节运用识别方法和指标得当。通过九项指标的设置,在风险识别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增值税实际税负率明显偏低、税负率同比下降、税负率与毛利率匹配异常、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税额呈现反向趋势等五项异常指标,后经评估证实疑点指标显示符合事实,指向性正确。二是案头分析规范,效率高、针对性强。通过税负还原分析、销售结构变化趋势分析、货物流和资金流向分析、报表联动分析等方法,基本锁定了该公司存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错误的疑点。三是约谈举证重事实。通过该公司的合同举证材料和报表差异指出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错误认识,并有效进行针对性税法宣传,做到纳税评估有理有节。 本案例在加强县局重点税源风险分析识别管理中如何设置有效识别指标进行风险识别、案头分析如何围绕疑点指标通过有效指标由浅渐深进行深入排查疑点、约谈举证如何捕捉有效信息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特别是对如何开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三者之间存在的税会差异的评估提供了极强的借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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