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8号 2018-11-0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扶贫政策的惠及面 (一)就业扶贫政策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未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贫困劳动力(其中,东西扶贫协作省份来鲁就业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后,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鼓励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 (一)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按照当地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不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各级应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单独进行管理统计。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就业扶贫基地的认定办法由各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三、支持创业带动贫困劳动力脱贫 对扶贫任务重的县配套服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入驻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助推贫困人口脱贫达到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载体,在评选省级“乡村双创示范园区”时给予适当加分。 四、促进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 (一)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二)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对口协作地贫困劳动力在本市稳定就业。 五、加大扶贫公益岗位开发力度 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开发扶贫公益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六、推行贫困劳动力大规模职业培训 (一)以20个扶贫任务重的县、17个黄河滩区迁建县为重点,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和黄河滩区迁建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 (二)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市县合理确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就业扶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起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细化工作方案,下足绣花功夫,确保就业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和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对上述政策资金的管理,相关资金项目纳入就业补助资金项目内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列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提前做好政策到期衔接准备,在确保贫困劳动力稳定脱贫的同时,做到政策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后续有衔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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