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营业费用方面 (2)租赁费摊销方面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3)计税工资方面 ②工资支付是否合理。 (4)“三费”方面 (5)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6)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三)发票方面 (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四)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 (二)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二)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四)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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